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并明确规定:2022年起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第十四条规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我校自2022年夏季学位授予工作起严格执行国务院《办法》规定。相关证书样式示例见附件。
特此公告。
教务处
2022年6月7日
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