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部):
2020-2021学年已经结束,请各单位参照《青岛大学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务[2017]18号)文件精神,按照本单位自己制定的实施细则,做好2020-2021学年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处职称评聘使用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以学院红头文件的形式报教务处教学质量与评价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qdupjb@163.com。
特别提醒:各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跟随年底考核挂靠学院(学部)进行评价,生物多糖纤维成型与生态纺织国家重点实验室教师跟随开课单位进行评价。
附件:《青岛大学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务[2017]18号)
教务处
2021-10-06
青岛大学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务〔2017〕1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