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请各单位依据《青岛大学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务[2017]18号)文件精神,按照本单位自己制定的实施细则,做好2023-2024学年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处职称评聘使用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请使用统一格式,见附件2)报教务处教学质量与评价办公室,电子版可直接发送至qdupjb@163.com。
特别提醒:各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跟随年底考核挂靠学院(学部)进行评价,生物多糖纤维成型与生态纺织国家重点实验室教师由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进行评价。
附件:1.《青岛大学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务[2017]18号)
2.《学院2023-2024学年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
教务处
2024年10月15日